一、總則
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維護消費者購買運動彩券權益並落實發行管理,依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二屆運動彩券賽事公布及兌獎作業要點」、「無效投注情形認定基準」、「第二屆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二屆運動彩券虛擬通路銷售作業管理要點」及 相關規定,訂定運動彩券投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並得視需要公告調整之。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 發行機構: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受委託構機,包括:
- 經營受委託機構:本公司。
- 金流受委託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經銷商:指與發行機構及本公司簽訂合約書並領有經銷證,銷售運動彩券者。
- 實體通路:指經銷商。
- 虛擬通路:指銷售運動彩券所使用之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
- 兌獎處:指中獎彩券持有人得兌領獎金的處所,包括經銷商、金流受委託機構及其他指定之金融機構。
- 賽事表:指為提供消費者投注運動彩券,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之賽事編號、客/主隊名稱、遊戲玩法及參考賠率等相關資訊表。
- 賽事編號:為識別每一場可供投注的運動比賽所編定的號碼。
- 客隊:指賽事表按水平橫向由左至右或垂直縱向由上至下排列於第一位置的球隊或球員。
- 主隊:指賽事表按水平橫向由左至右或垂直縱向由上至下或排列於第二位置的球隊或球員。
- 遊戲玩法:指提供消費者預測比賽結果的遊戲方式,包括不讓分、讓分、雙勝、大小、總進球數、單雙、單局不讓分、單節不讓分、單盤不讓分、第一球/下一球、勝分差、正確比數、冠軍、特別項目及其他。
- 賠率:中獎時可獲得投注金額的倍數。
- 固定賠率:消費者購買運動彩券的賠率,為彩券電腦系統接受其投注當時之賠率,是一個固定值,不受後續賠率調整而變動。
- 有效投注:在實體通路指投注內容傳送至彩券電腦系統,完成電磁紀錄及彩券印製;在虛擬通路指投注內容傳送至彩券電腦系統且完成電磁紀錄。
- 法定比賽時間:
- 棒球比賽:除另有規定或賽事表上另有公布外,指一場棒球比賽依主辦單位規定至9 局上(如主隊領先)或9 局結束的比賽時間,加計因比賽時間結束時平手而進行加賽以決定勝負的延長賽時間;在國際賽事時,引用比賽提前結束之規定,若賽事未完成9 局(或9 局上)而經主辦單位或裁判裁定已完成比賽時,該場比賽即視為已完成法定比賽時間。若因平手而進行延長賽,無論最後一局是否完成先攻及後攻球隊各3人之出局數,均視為已完成法定比賽時間。
- 籃球比賽:除另有規定或賽事表上另有公布外,指一場籃球比賽依主辦單位規定應為40 分鐘或48 分鐘的比賽時間,加計因比賽時間結束時平手而進行加賽以決定勝負的延長賽時間。
- 足球比賽:除另有規定或賽事表上另有公布外,指一場足球比賽90分鐘的比賽時間,加計裁判裁定的傷停補時或因其他因素引起的補時,但不包括加時、互射12碼决勝負或重賽的時間。
- 網球比賽:比賽主辦單位規定之賽制若為5盤3勝制,比賽進行至一方獲得3勝時,或若為3盤2勝制,比賽進行至一方獲得2勝時,該場比賽即視為已完成法定比賽時間。
- 冰球比賽:除另有規定或賽事表上另有公布外,指一場冰球比賽60分鐘的比賽時間,不包括加時或互射進球决勝負的時間。
- 美式足球比賽:除另有規定或賽事表上另有公布外,指一場美式足球比賽依主辦單位規定應為60分鐘的比賽時間,加計因比賽時間結束時平手而進行加賽以決定勝負的延長賽時間。
- 羽球比賽:依比賽主辦單位規定之賽制為3局2勝制,當比賽進行至一方獲得2勝時,該場比賽即視為已完成法定比賽時間。
- 排球比賽:比賽主辦單位規定之賽制若為5局3勝制,比賽進行至一方獲得3勝時;或若為7局4勝制,比賽進行至一方獲得4勝時;或若為3局2勝制,比賽進行至一方獲得2勝時,該場比賽即視為已完成法定比賽時間。
- 場中投注:指消費者於一場運動比賽進行中所做的投注。
- 共同勝出:指運動比賽結果,有二種或以上的投注選項均符合中獎資格。
- 單注:指投注的基本單位,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0元整。
- 會員:指自然人按規定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准予使用虛擬通路投注者。
- 會員專戶:指每一個會員配屬一組專屬號碼,作為預付投注款項、收取中獎獎金或退款之用者。
- 會員投注:指會員利用虛擬通路,依程序完成投注,以會員專戶支付投注款項並收取獎金或退款,彩券電腦系統記錄其投注內容,無提供實體彩券而有投注內容回報之投注。
- 入金:指會員將投注款項經由金融支付體系轉入會員專戶之作業。
- 出金:指會員將其會員專戶內之款項轉入其約定的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之作業。